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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震:环境公益诉讼进入新时代?(6)

时间:2015-03-13 10:38来源:新环境 作者:hbxh 点击:
五是赔付金额的履行方式富于创新。江苏省高院二审在判令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承担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的同时,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对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报告,在延期缴付的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这种类似于“缓期有条件抵扣”的规则,没有一棍子打死涉案企业,而是引导其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环境风险,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义。这种允许污染企业以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部分抵扣赔偿金额的判决,既有力制裁了环境污染行为,又鼓励企业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承担环保责任。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又很好地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和预防性司法的理念,广受好评,被媒体称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极为重要的影响性诉讼。这种创新,不仅体现了体制内外对于环境保护在制度落实上的共识及行动,更重要的是开启了中国环境保护制度在法律支持下的细节落实。
 
六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以二审审判长的身份直接审理案件。省高级法院一把手院长亲自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这在我国历史上也是首次。许前飞院长的做法将会对其他地方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效应。
 
七是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分别在一审、二审派员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这不仅是对环保组织的有力支援,也是对违法企业的特殊震慑,传达了非常积极的环保正能量。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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