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首日,江苏省环保厅组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泰州市环保局和部分高校专家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复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1月16日,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员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这起诉讼案件的有关焦点与亮点进行了分析探讨。
作为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笔者全程直击了三次庭审,参加了1月7日和16日的两次专题座谈讨论会,感触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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