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列表
 
 
通知公告
环保资讯
 
 
 
最新资讯
 
 
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
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
2023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
2023年度生态环境专业初
2023年度生态环境专业初
转发:东莞市工程系列生
转发:东莞市工程系列生
转发:关于公开征求《东
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缴费
2022年东莞市生态环境专
2022年东莞市生态环境专
关于发展东莞市环境科学
2022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
2022年度东莞市生态环境
 
 
环保资讯
 
当前位置: 主页 > 环保资讯 > 环保资讯 >
 

贺震:环境公益诉讼进入新时代?(4)

时间:2015-03-13 10:38来源:新环境 作者:hbxh 点击:
2015年1月7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首日,江苏省环保厅组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泰州市环保局和部分高校专家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复盘”,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1月16日,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环保厅有关人员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这起诉讼案件的有关焦点与亮点进行了分析探讨。
 

作为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笔者全程直击了三次庭审,参加了1月7日和16日的两次专题座谈讨论会,感触颇多。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已有几年时间,其中也有一些胜诉案例,但并没有出现可以作为标本的案件。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使人们眼前一亮,让人们看到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该案之所以被公认为是我国“环境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我认为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民间环保组织正式登上环境公益诉讼的舞台,并成为主角。在此案之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社会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除带有官方色彩的环保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外,地方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少之又少。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将给其他环保组织带来信心。
 

(责任编辑:hbxh)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东莞环境科学学会 学会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15号8楼
联系电话:(0769)23391626 传真:(0769)23391669 E-mail:zsess@126.com
粤ICP备0903729*号 网站建设:东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