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附件1)、《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附件2)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3〕51号,附件3)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我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建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主要负责我市生态环境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主要负责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等进行评审。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市环境学会”)主要负责具体评审服务工作。 二、个人申报 (一)受理范围 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我市从事生态环境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三大专业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时间 2023年度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网上填报时间截至2024年2月29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纸质材料提交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1.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报单位原则上与申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一致。
3.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附件4)的学历资历条件、业绩成果数量和学术成果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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