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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震:环境公益诉讼进入新时代?(5)
时间:
2015-03-13 10:38
来源:
新环境
作者:
hbxh
点击:
次
二是该案创下最高赔付纪录。此案高达1.6亿余元的污染损害赔偿额在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也是行政处罚无法达到的数额,即使在新环保法施行之后可以“按日计罚”的情况下也无可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新修订的环保法确立了“损害者担责”的基本原则。该案的判决对以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审判具有标杆作用和重大参考价值,对其他企业能起到巨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将有效破解长期存在的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三是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涉案企业应承担的污染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为基数按照4.5倍计算,给出了最终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货币化量化数额,使污染损害不再只是一个定性的、模糊不清的概念。可见,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实明确、环境损害表现不明显的复杂案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四是案件审理中专家辅助人的运用,对其他环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示范意义。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在各地法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不久,环境类案件审判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本案一审中,法院特聘大学环境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辅助、出庭就生态环境专业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顺应了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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