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推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 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 省经贸部门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委托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经贸部门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 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一条 获得省、市清洁生产称号企业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优先申报省节能环保重大专项,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节能环保重大专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公告中予以除名: (一)公告后两年内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三)因人员变动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师人员不足,对审核咨询服务造成影响; (四)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降价、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在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过程中,强行推销产品,或强行拉取赞助。 (责任编辑:hbx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