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 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hbx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