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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时间:2014-06-19 10:30来源:未知 作者:hbxh 点击: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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