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 (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省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责任编辑:hbx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