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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2)

时间:2014-09-01 10:30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作者:hbxh 点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加快“黄标车” 淘汰进程
  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严格落实《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2〕95号)和《东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方案》(东府办〔2013〕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淘汰2003年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 共淘汰40000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111586辆)。进一步推行“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大对违规冲禁区车辆的查处力度。2014年黄标车限行范围要扩大到环城路(含)以及各镇中心区,力争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实现“黄标车”限行。通过经济激励与限制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企业自愿提前淘汰更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从2014年起,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根据省部署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力度对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新建邮轮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
  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 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 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 的“油改电” 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的部署,从2014年1月1日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海洋局、海洋与渔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遏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

  2014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市区和镇街中心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

  全市建筑施工场所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车站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 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 1.8米。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他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禁止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公路施工场地除外)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
  在城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并按要求办理“准运证”,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不得遗洒。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坚持“三不准”原则,凡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加强垃圾清运管理,全面推行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全面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蓬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 加强整治工业扬尘污染控制

  对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煤堆、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专项整治。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改造密闭运输系统。2015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7年其他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 加强裸露土地扬尘控制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废弃物焚烧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2015年完成遗体火化行业二噁英减排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布碎、塑胶、海绵等工业企业废弃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五)严格准入制度,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

  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

  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 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六)强化产业优化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制订区域性产业发展指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钢铁、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加快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节能环保和绿色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审查方能准予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镇(街)、园区,暂停办理该镇(街)、园区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立项手续。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供电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产业集聚区,形成多源多向的燃气供应输配体系。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完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天然气多联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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