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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

时间:2014-09-01 10:30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作者:hbxh 点击:

  为持续有效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下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 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达标,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或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臭氧(O3)污染形势较大改善。
  (二)污染防治管理目标
  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管理和层次管理,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管执行力,严格目标量化管理制度,严格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法监管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工业源综合整治,推进脱硫脱硝工作落实

  1.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推进电厂脱硫减排工程。严格落实电厂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
  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开展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治理

  分类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硝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完成烟气脱硫改造;2016年底前,以煤、水煤浆、重油等为燃料的35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循环硫化床锅炉除外)和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并同步配套完善在线中控(DCS系统)。脱硫和脱硝工艺应选取符合国家污染减排认可的工艺,脱硫工艺采用石灰-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烟气脱硝工艺采用SCR或SNCR技术。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工业锅炉燃烧技术,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
  全面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2014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现有规模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范围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工业锅炉,待所在区域实现集中供热后按要求淘汰或拆除,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包括我市各种容量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炉、热风炉和烘干炉)鼓励优先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有条件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燃料。其中:全市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必须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当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过渡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非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集中供热锅炉以及规模小于1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在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定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供锅炉以及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规模大于或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可以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加强工业锅炉燃料管理。不鼓励使用煤为工业锅炉燃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燃煤工业锅炉增量,落实存量削减。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必须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现役源两倍替代,严禁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的发电项目及企业自备电站。工业锅炉所用燃料必须符合下面要求:煤含硫量≤0.6%、含灰分量≤15%;水煤浆含硫量<0.35%、含灰分量<6%;重油含硫量≤0.8%。火电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在用锅炉台帐管理。建立包括工业锅炉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批复、燃料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燃料进货或购销合同、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方案以及锅炉烟气检测报告等工业锅炉环保管理信息库,实现工业锅炉环保台账管理的信息化。按照《东莞市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重点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全市30蒸吨/小时以上(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锅炉(含电厂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至30蒸吨/小时(不含30蒸吨/小时)的燃煤、燃水煤浆、燃重油、燃生物质成型颗粒锅炉(含相应的电厂锅炉)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省的要求,加快实现有用热需求的工(产) 业园区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麻涌镇要在2015年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2015年底前,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等设备设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 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其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新建印刷行业推行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油墨、胶粘剂以及清洗剂等原辅材料,要建立印刷、烘干和复合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新建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 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

  按照《东莞市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方案》要求, 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399家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重点治理企业的VOCs排放治理工作。其中:不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1、804-2010)附录A中有关要求的企业,要完成VOCs集中收集和处理治理的家具制造企业45家、制鞋企业132家;要完成位于居民区、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治理的家具制造企业109家、制鞋企业17家;要对治理设施效率低(一般指仅设置水喷淋治理设施)的家具制造企业84家、制鞋企业12家进行综合整治。
  进一步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2017年底前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015年底前完成深化印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实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胶水使用申报制度。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
  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落实VOCs排放治理措施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优先治理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的工作要求,完成 VOCs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油气回收工程运行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全市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和监督性抽测(年抽测数量不低于30%)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要对油品企业实行岗前培训制度,规范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防止人为泄漏油气和关闭运行设施,确保油气回收装备正常运行。督促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各环保分局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各环保分局应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市环保产业中心备查。2014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4.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强化干洗行业环评项目审批和监管。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饮食行业准入。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综合整治。按照《东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在2014年4月底前,各镇街要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单位名录。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大中型(大型:≥250个餐位或≥6个基准炉头;中型:75<餐位数<250或3≤基准炉头数<6)餐饮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内及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治理。各镇(街)油烟治理要试点先行,自选有代表性“一条街”作为示范项目,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完成。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小型(≤75个餐位或各1≤基准炉头数<3)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治理任务。
  按照省的工作要求,完成一个以上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交通行业污染控制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到2014年底,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各镇(园区)基本建成一座以上的LNG、CNG加气站。2015年底前,新能源和洁净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60%以上,2016年底前达到70%以上。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按照省部署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照省部署提前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提前实施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对道路抽检不合格的,由公安交警暂扣车辆行驶证直到车辆维修合格后返还。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来办理机动车检测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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