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毒有害物质采取多种控制措施。现行多部污染防治单行法中,都有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相关规定和措施。比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另外,我国对化学品控制也采取了分级、审批、黑名单、许可、安全标签、风险评价等控制措施。
对于涉及人体健康的重点区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我国要求对于人体健康有突出影响的重点污染物、人口密集区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手段进行特殊保护。比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人口集中地区等涉及人体健康做出了规定。
解析:
政策目标和手段脱节,风险防范目标难实现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健康风险防范的政策目标,但是实现政策目标的主要手段仍然是依托于以污染防治为主导的环保政策,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风险防范目标难以实现。
现行环保政策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导
就环境与健康政策的内容看,虽然保障人体健康早已成为很多环保单行法的立法目的,但是在实质内容上,主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未体现保障人体健康的具体要求。比如,环境监测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等基本上没有保障人体健康的相应规定;环评制度中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在健康风险评价技术手段上仍然较为欠缺。可以说,现行环保政策体系是以污染防治为出发点建立起来的,忽略了对人体健康的制度性保障。
责任不明等原因造成主要政策手段不足
我国环境与健康政策主要手段非常欠缺,目前只是初步提出环境与健康调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和化学品管理等3项政策手段,其他政策手段处于欠缺状态。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对环保部门没有授权,松散型协作制的组织结构不利于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及《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建立起了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机制,但相关部门职责是在原有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在交叉、空白领域没有明确责任部门。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交换、统一信息发布和监测网络整合等重大问题,因为缺乏执行机制,难以解决。
其次是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尚未以人体健康为基本依据。如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标准分类、分级设置的经济效益诉求非常明显,目的在于满足相关植物的正常生长需要,而非人体健康。正因为这一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农田土壤的健康保障需要,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食用农产品产地为规范对象,直接服务于人体健康目标,其中各项指标明显高于前一标准,但其前言部分明确宣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实施力。
风险评估、调查、监测等关键政策缺失
从2007年发布《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共出台《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环境与健康“十二五”工作规划》等10部环境与健康相关政策性文件,逐步确立了环境与健康工作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初步提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基本职责;逐渐明确了风险管理是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主要目标;形成了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健康调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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