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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公益诉讼有多少价外之价?(4)
时间:
2015-03-13 10:36
来源:
新环境
作者:
hbxh
点击: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确认污染企业应当赔付高额环境修复资金,而且就其具体履行方式做了精心设计:一方面允许企业申请延期一年缴付40%的赔付资金;另一方面在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企业通过自行实施技术改造,对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降低环境风险;同时规定,如果技术改造产生实际效果,可以凭环保部门的守法证明、技改验收意见、技改投入财务报告,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这样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在赔付责任的履行方式上,这样的设计实乃法官的神来之笔,其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令人赞赏。
10.法律责任形式应当尽量综合运用。
环境违法会触犯若干法条,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包括一般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运用法律制裁,才能形成应有的制裁和遏制效果。这起案件中,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后,环保部门及时调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14名企业责任人处以徒刑,并处罚金。环保组织起诉后,又判令赔付1.6亿元环境修复资金。这样不仅严惩了违法企业,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是严厉警示。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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