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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

时间:2014-06-19 10:54来源:未知 作者:hbxh 点击: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每年全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市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项目涉及节能率、节能量和投资额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二)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拨付通知,并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节能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和确认。受资助单位要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资助款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内金融机构,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资金资助。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不配合评审和验收,或在评审及验收过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与申报单位串通以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审核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审核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相关审核业务;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同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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