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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时间:2014-06-19 10:54来源:未知 作者:hbxh 点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节能资金: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已享受相关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已按要求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员;
(三)企业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能耗近两年连续下降;
(四)工业企业年度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能量占当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及以上,商贸企业年度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五)节能量要有相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管理措施支撑,已获得国家、省或市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作为节能量奖励项目的申请依据。
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的70%及以上;
(三)项目已经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及以上,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需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
(四)项目边界清晰,计量器具完备,项目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最高奖励额150万元,奖励对象为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在建或已建,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已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建投入占有比例不超过总投入的25%)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建成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已经获得资金补助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评级和验收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40个。
(三)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对新上、更换或改造使用水煤浆锅炉的企业,按锅炉改造投入的20%给予资助,单个锅炉最高资助额150万元。项目使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并达标排放。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六条 对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对节能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节能先进地区。对年度节能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3名且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给予每个获奖镇街(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节能先进地区奖金要用作本镇街(园区)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节能先进单位。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节能先进单位奖励名额每年设30名,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节能先进单位奖金要用作本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三)节能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东莞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每年设100名。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节能先进的评定细则,并可根据年度节能先进的评定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表彰、奖励名额,表彰、奖励的具体数量和评定结果须另行上报市政府审定。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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