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节能资金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追踪检查,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报。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市从事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年度节能量奖励项目:对持续推进节能工作、取得较好节能效果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按其实现的年度节能量进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节能量进行奖励。 (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水煤浆锅炉改造项目等予以资助。 (五)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九条 节能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省和市相关节能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开展节能宣传等工作。在预算范围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申请节能资金,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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