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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新标新看点(4)

时间:2014-07-02 09:15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hbxh 点击:

  现行标准中“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规定,将所有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均“拒之门外”,却在无形中造成了更多的环境隐患。

  “新标准允许将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焚烧处理。”王琪认为,如此既可以充分利用医疗废物高热值的资源特性,也可以大大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

  目前,各城市都在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而最常用的处置技术是焚烧。但是,医疗废物的专用焚烧炉规模较小,一般在10吨/日~30吨/日,小于10吨/日的小炉子也很常见。

  小炉子污染控制困难,而医疗废物大多含氯量高,焚烧过程中容易产生二恶英类物质,这就造成了非常高的环境风险。鉴于这一点,一些城市建设了高温蒸煮消毒等非焚烧处理设施处理医疗废弃物,但处理后的废物去向却又成为新的问题。

  因垃圾渗滤液的不规范处理曾引发多起环境污染事件,新标准中对垃圾渗滤液的处理也有明确可行的规定。

  由于大多数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填埋场相距较近或者有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新标准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应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到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新标准的这一要求与GB16889颇有不同。因为GB16889要求,所有填埋场必须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对这一差异,王琪解释说:“填埋场渗滤液与垃圾焚烧厂渗滤液是有差别的。”前者不仅量大,产生量随着季节的波动大,而且水质波动也比较大;而后者则相应比较稳定,且量少。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可以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

  除了上述内容,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适用范围也有不同。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新标准规定这些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标准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对于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参考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若焚烧的生活垃圾的质量不超过总入炉(窑)物料总质量的30%,执行相应的工业窑炉污染控制标准;当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执行本标准。

  为了让公众对焚烧设施更加放心,同时加强监管,新标准还增加了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在线监控的要求,设施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可随时检测及记录炉温、O2、CO等运行工况和烟气中颗粒物、HCl、SO2、NOX等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并且在厂区外设立公示牌,显示检测数据,即时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系统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此外,还对企业自我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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