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工环职评【2021】1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我市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设立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建东莞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负责我市生态环境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评审服务工作由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负责;评委会负责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审。 二、申报受理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受理范围 根据有关职能,评委会受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初次考核认定申请。 (二)注意事项 1.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军队转业、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以下简称“原职称”)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次的职称,具体要求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附件2)。 2.在我市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生态环境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生态环境专业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条件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具体要求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附件2)。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3.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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