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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3)

时间:2014-07-03 17:30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未知 点击: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此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这一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从全国范围来看,符合这一标准第四阶段标准的柴油供应时间尚不能确定,因此标准中无法规定第四阶段全国实施的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问: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必要性以及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其中资源化技术(包括堆肥),可以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可用物质,但是只能处理一部分垃圾,而且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受到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约束,因此不能用来解决大量生活垃圾的问题;填埋技术对所处理的垃圾成分不加限制,技术和操作相对简单,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但是会占用大量土地,包括填埋场地和场地周边的土地,所产生的填埋气、渗滤液和恶臭等污染物也难以控制,主要是因为填埋是一种敞开作业、而且垃圾中的有机物在不停发生反应;焚烧技术可以解决填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焚烧是工厂化作业,环境污染相对容易控制,但是建设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更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率近年来不断增加,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的地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问: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2001年版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污染控制,防治二次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标准二噁英类等污染控制指标要求偏松,与现有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标准采用的是监督性监测的手段,难以对焚烧厂的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导致焚烧工况不稳定和烟气排放超标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滞后,瞬时烟气排放指标超标严重。鉴于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及时开展了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工作。
  问: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工作坚持以下3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二是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三是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5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二是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目前,二噁英类不能达到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对运行工况进行在线监控,间接控制二噁英类排放水平。三是明确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检测数据在厂区外的公示牌中显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该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0.1ng TEQ/m3,重金属及其他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五是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焚烧系统尽可能减少启动、关闭的次数,保持长年连续运行。
  问:新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新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噁英类的排放要求;考虑到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新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3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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