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环境保护部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 2、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部东门); 3、中国环境报。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部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具体信息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规定公开时间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环境保护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环境保护部行政服务大厅,办公地址为:环境保护部东门,办公时间为8: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556089 传真号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地址:zwgk@mep.gov.cn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mep.gov.cn。或填写电子表格后直接通过环境保护部电子邮箱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