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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The DongGuan Environmental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DGE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东莞市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和支持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织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以“求实、创新、协作”为主要内容的科学道德,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组织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环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和支持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企业,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做好政府联系科技界、企业界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环境科技的发展和提高,为推动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市内和环境科技的学术和情报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水平,发展同相关的环境会和环境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 组织开展我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三)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举办青少年环境科技活动,推动社会环境教育工作,开展各类型的环保知识培训,帮助热心环保事业的各界人士提高环境科技知识水平。
    (四) 编辑印发环境学术资料,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五) 为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环境保护先进产品和技术,兴办环保产业。
    (六) 向党和政府反映环境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环境工作者的合法权利;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环境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各方面人才。
    (七) 利用便捷的电子网络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八) 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转移给学会的职能和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东莞市注册的组织(机关除外)或本市户籍的个人。
    (五) 申请为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参与并支持本学会工作领导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在环境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及宣传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2、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
    (六) 申请为单位会员应是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会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报理事长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人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和学术资料,以及享受本会可能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各种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会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及候选人产生: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本会会中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三)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分别是:
    (一) 个人会员:100元/年;
    (二) 团体会员(非理事单位):1000元/年;
    (三)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2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四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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