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配额分配: 广东省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配额,企业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准线法 控排企业配额=上年度实际产量×当年度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排放法 控排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折算系数 各行业的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的具体取值或计算方法,在公布当年度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关于履约: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按照碳排放核查机构核查并经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 另外,控排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审定签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碳量抵消实际碳排放。对于CCER项目,广东省给出如下限制条件: (一)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二)非来自水电项目,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三)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三类项目)。
关于新建项目: 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纳入配额管理,新建项目企业在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控排企业管理。新建项目属于现有控排企业的,控排企业应及时修改碳排放监测计划,新建项目(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在竣工验收且投产满12个月后并入原控排企业管理。
关于配额交易: 广东省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为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对于交易主体的配额持有量,广东规定如下: (一)控排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实际排放量之前,不得将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上的当年度免费配额的50%以上转至交易系统账户进行买卖。控排企业清缴履约后剩余的配额可全部转至交易系统账户买卖。 控排企业因注销、关停或迁出本省需要处置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全部配额的,应按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完毕后,对剩余配额可自由处置。 (二)新建项目企业在纳入控排企业管理前,其配额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另外,广东发改委负责建立配额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并对交易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配额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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