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2.目的 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基础 3.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目的 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对于企业而言,备案是为了规范编修、提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备案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 4.适用范围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5.备案时限 (1)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2)企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3)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 6.备案受理部门 县级环保部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调整的市级环保部门 7.备案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备案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予以备案。 备案后,县级环保部门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 8.备案监督 (1)汇总,整理、归档,建立数据库; (2)指导,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 (3)责任倒查,把预案管理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 9.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未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 对于备案受理部门,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不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文件的。 10.备案管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hbx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