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委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本报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能源局等6部委日前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计分方法,国家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两项评分均实行百分制。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考核结果将被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结果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逐年明确下降任务,满足考核要求的计60分
根据《实施细则》,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指标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两项指标考核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均计0分。
其中,对于考核PM2.5的省份,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要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要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任务。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考核PM10的省份,《实施细则》明确,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其中,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对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责任编辑:hbx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