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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破例进入四审

时间:2014-07-02 08:57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hbxh 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将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在雾霾治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根据现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此次《环境保护法》则将迎来第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作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说,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境意识,报告建议增加下列规定:一是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二是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三是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报告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报告建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报告建议增加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基础上,报告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张鸣起说,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报告建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同时,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建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为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报告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二是明确有关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三是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四是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h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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