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公共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hb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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