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过赠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相关活动。 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产业活动。 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形式开展理财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业务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支出。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是指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筛选、调查、评审、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按照项目使用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办法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日常管理费用。基础管理费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用和基础管理费支出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八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赠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三)旨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于基金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赠款项目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资料; (三)项目目标; (四)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活动; (五)项目的主要产出; (六)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七)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赠款项目的评审。 赠款项目的评审结果报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赠款项目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赠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办法。 赠款项目合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基金管理中心、赠款项目申请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赠款项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在赠款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一)股权投资; (二)委托贷款; (三)融资性担保;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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